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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目详情
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,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。下列情形中,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约定对抗第三人的有( )。
A.
甲与乙约定,甲对外签约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,甲与不知情的戊签订15万元合同
B.
合伙企业约定,所有合伙人均不得单独对外签订合同,甲擅自以企业名义与不知情的己签订10万元合同
C.
甲与乙约定,甲无权决定对外投资,甲擅自以企业名义进行投资,投资相对方知情
D.
甲与乙约定,甲无权决定对外投资,甲擅自以企业名义进行投资,投资相对方不知情
优质解答
答案
ABD
解析
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选项A、B、D中,第三人均为不知情(善意),因此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对抗他们。选项C中,相对方知情(恶意),合伙企业可以对抗。题目问不得对抗的情形,故选ABD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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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目:经济法
题型:多选题
难度:中等
来源:AI生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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